-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80 种 · 限 1 次所交保险费 × 100%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确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3 种 · 限 2 次基本保险金额 × 100%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确诊第一组重大疾病(三种: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本组限给付两次,第二次须距前次确诊日届满三年;因意外伤害导致者不受一百八十日限制;本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77 种 · 限 1 次基本保险金额 × 100%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确诊第二组重大疾病(七十七种);限给付一次;相邻两次重疾给付须间隔届满三年;重疾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因意外伤害导致者不受一百八十日限制;本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疾病特定疾病保险金30 种 · 限 3 次基本保险金额 × 20%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确诊特定疾病(三十种);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两种以上特定疾病时仅按一种给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身故保险金限 1 次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100%
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
- 身故身故保险金限 1 次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 100%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者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
- 全残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限 1 次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 100%
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者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给付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确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当期应付保险费;因意外伤害导致者不受一百八十日限制
给付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未关联·该产品未匹配到逐产品公告的分红或万能结算利率记录。公司页「官方披露数据」板块按公司 逐条列出全部披露记录,可前往查看。
口径说明·本页按单个产品的公告逐条整理。保险公司官网还可能发布汇总口径,两个数字不完全一致。本页只呈现逐产品公告口径,不做合并、不做推算。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官方公开披露(分红与万能结算利率逐产品公告披露) · 来源与口径说明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官方公开披露 · 来源与口径说明
看完数据,还是不知道怎么选?
告诉我你的情况,专业顾问帮你梳理方案,不推销、不骚扰。
留个联系方式即可,无需注册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