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惠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重疾传统型
产品类型:个险 / 主险
级别:P3
上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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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等待期 180 日
重大疾病 28 种 · 轻度疾病 3 种
  •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确诊)28 种 · 限 1 次
    基本保险金额 × 1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内非意外确诊)28 种 · 限 1 次
    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轻度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确诊)3 种 · 限 1 次
    基本保险金额 × 2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身故保险金限 1 次
    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发生减保的,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豁免本合同在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含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按期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限制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等待期180日(自生效日零时起180日为等待期;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的,自每次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180日均为等待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重疾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以给付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等待期内初次确诊轻症不承担本项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同时豁免轻症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剩余各期保险费(不含确诊日前已欠交保费及利息);因同一原因同时符合轻症与重疾给付条件时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减保前已交保费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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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披露数据
逐产品公告披露

太平惠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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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数据来自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官方公开披露(分红与万能结算利率逐产品公告披露) · 来源与口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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