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120 种 · 限 1 次基本保险金额 × 100%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确诊重大疾病(120 种);若投保可选部分二,给付后基本部分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并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确诊者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并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部分一)120 种 · 限 1 次基本保险金额 × 100%额外 +50%
【可选部分一】确诊初次未满 71 周岁;除给付基本部分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额外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部分二)120 种 · 限 5 次基本保险金额 × 100%
【可选部分二】给付基本部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每次自该次确诊日起满 1 年后可确诊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120 种分 6 组,每组限一次;第二至第六次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累计给付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sourceText 只取 clause p5 内连续原文,第六次与分组清单在 p6,由本字段承载)
- 中症疾病中症疾病保险金20 种 · 限 1 次基本保险金额 × 50%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确诊中症疾病(20 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额外给付;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轻度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40 种 · 限 6 次基本保险金额 × 25%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确诊轻症疾病(40 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额外给付;每种限一次,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 身故身故保险金限 1 次所交保险费 × 100%
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本合同终止(等待期内因非意外身故者亦按已交保险费给付)
- 身故身故保险金限 1 次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 100%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三者取大给付,本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轻中症豁免保险费
符合轻症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在给付中症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保险金的同时,豁免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剩余各期保险费
- 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投保可选部分二且确诊重大疾病,豁免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剩余各期保险费
给付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若投保可选部分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罹患约定的仅给付其中一项的轻症疾病,则按照约定进行给付
保障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太平福禄御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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