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重疾传统型
产品类型:个险 / 主险
级别:P1
上市日期: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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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等待期 90 日
重大疾病 11 种 · 轻度疾病 3 种
  • 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部分·额外给付)11 种 · 限 1 次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8.6条所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另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部分)限 1 次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8.3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按约定的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给付以一次为限

  • 轻度疾病轻症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可选部分)3 种 · 限 1 次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8.5条所约定的轻症及特定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及特定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及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限制 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需重新申请投保并经同意、交纳保险费);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可选部分(轻症及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未投保基本部分不得单独投保可选部分;各责任等待期均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含第90日);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并获新合同的、以及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该项责任无等待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轻症及特定疾病保险金按约定的轻症及特定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给付轻症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重大疾病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另行给付,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本项责任所约定的疾病、本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的,不承担该项保险金责任

保障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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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披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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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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